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屋,應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移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屋,應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移罰。
新聞摘要
  • 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屋,應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移罰。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房屋倘有獲利,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否直接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所得標準直接計算而得?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財產而支之一切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倘個人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得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所得標準推計財產交易所得,惟稅捐機關如能查得個人出售房屋之購入相關成本、費用及售價資料,則以實際獲利核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產交易所得之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至於取得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所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之購屋借款利息,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國稅局於查核時發現,某納稅義務人,於2010年出售位於台北市之房屋,因實際獲利高於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所得標準推計之所得,為節省稅負,僅以財政部頒布之所得標準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查核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成本、費用後,短漏所得稅約80餘萬元,除開單補稅外,另處以40餘萬元之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屋,應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如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移罰。